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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迎来第二次修订 让法律与科技创新发

 

◎本报记者崔爽陈宇

8月17日,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现行的《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稿共11章106条。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

“中国科技立法走在世界前列。”中国科技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18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科技进步,随着创新发展新形势和国内外环境的新变化,迫切需要修订《科技进步法》,以满足我国科技治理的新需要。新时代。 “改革是一场继承与创新的深刻革命。科技进步法是协调法律与科技创新发展、与时俱进的第二次修正案,值得肯定。”

基础研究另开一章

基础研究被视为技术创新的源泉。为加强基础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修改稿增加了“基础研究”一章。

段瑞春1993年参与起草科技进步法,2007年作为顾问为该法的修改提供建议。他回忆,1993年现行《科技进步法》颁布时,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列为第四章,强调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技进步的基础。 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将本章内容并入第二章“科学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但近年来的实践发现,基础研究是科技发展的先行者,从0到1缺乏独创性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主要差距。 “这次修订将基础研究分成一章,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段瑞春说道。

本次修订,基础研究涉及的规范地位更高,内容更充实,进步更大。强调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重,为基础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技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安全要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增强科技原始创新能力;鼓励科技研发机构、高校、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在18日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金表示,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本研究经费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仍处于较低水平。当前形势不利于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原创科技成果。他认为,基础研究应该以中央政府为基础,地方政府为辅。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立体的基础研究基金体系。安排预算,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先技术研究的投资支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建议,国家财政在整个基础研究投入中的投入要稳步增长,或者提高到一定比例。

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保障科技人员权益的相关规定

为更好发挥制度优势,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段瑞春高兴地说,修改稿明确提出增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并提议建立国家实验室。 、国家科技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龙头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细化、加强、具体化,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法治在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的巨大作用。”段瑞春说道。

为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能力,加强创新人才的教育培训,修订稿规定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技人员合理顺畅有序流动;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创造了环境和条件。

段瑞春认为,如何科学评价科研人员的工作,进一步“破四德”,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需要认真研究,精准表达。

在小组讨论中,多位与会人员提到,草案对科技人才的激励做了规定,但科技人员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积极性。创造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廷安建议第六章“科技人员”部分增加对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实施的规定为科技人员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能力。

建议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协调互助机制

除“基础研究”外,草案还增加了“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章节。

草案在“区域科技创新”一章中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合作互助机制。新增“国际科技合作”章节还提出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合作研发;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回国,吸引外国科技人员来华从事科技研发,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